鹤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鹤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鹤山区机构改革实际,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山区教育体育局
鹤山区科学技术局
鹤山区民政局
鹤山区司法局
鹤山区财政局
鹤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山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鹤山区交通运输局
鹤山区水利局
鹤山区农业农村局
鹤山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鹤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鹤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鹤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鹤山区应急管理局
鹤山区审计局
鹤山区统计局
鹤山区医疗保障局
鹤山区林业局
鹤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鹤山区鹤壁集镇人民政府
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
鹤山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鹤山区中山北路街道办事处
鹤山区鹤山街街道办事处
鹤山区新华街街道办事处
鹤山区九矿广场街道办事处
鹤山区档案局、鹤山区新闻出版局、鹤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鹤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