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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鹤山建〔2020〕2号关于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11:40来源: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鹤山建〔2020〕2号

  鹤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

  通 知

  局属各股室、质监站:

  为切实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管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全局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进一步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

  因公离开鹤山区以及因私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葬假、哺乳假、年休假等,工作时间需离开岗位的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抽调人员),均需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二、规范请假程序

  (一)局一般干部职工确需请假的,须事前提前1天书面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岗。紧急情况时应按程序口头请假,事后1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股室长负责审批,请假一天以内的报请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鹤山区住建局请假条。

  (二)局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由区长审批,超过2天的报区委书记审批,其他科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2天的报分管区长审批。会议请假填写会议活动请假报告单(科级领导干部),其他请假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同时单位留档备查。

  (三)请假人员在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续假,并在事后补填请假审批表;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首先向准假领导销假,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销假。

  (四)婚假、产假、丧葬假、哺乳假、护理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政策经批准后休假。确因私事需要请事假的,应先冲抵年休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原则上要一次休完。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五)工作期间因公外出填写外出报备单,特殊情况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附佐证材料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留档备查。

  (六)因公需要加班值班的由股室长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办公室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股室长做好加班统计工作,加班时长可抵消请假天数。

  三、严格执行制度

  (一)局主要负责人和驻局纪检组每月对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局全体成员要认真遵守请假制度,对请假制度要严格执行。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干部职工,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办公室每周将出勤情况进行公示,每月进行汇总公示,资料归档留存。

  (三)要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四)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规定,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核算后,交由区财政局和各单位执行。

  (五)科级干部请假外出期间,无论在工作日,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都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

  (六)本通知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和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鹤山办【2018】10号)

  2.鹤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山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鹤山人社[2015])3号

  3.婚假、产假、护理假、丧葬假、哺乳假、年休假

  4.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科级干部)

  5.区住建局请假条

  6.区住建局工作期间外出工作报备表

  7.区住建局2020年度临时加班值班登记表

  鹤壁市鹤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

  鹤山办〔2018〕10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山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

  活动和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和产业园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鹤山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和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鹤壁市鹤山区委办公室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鹤山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活动

  和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是上级领导机关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有效处理紧急事项和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觉严守纪律规矩、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区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和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个别单位还存在会议不请假、外出不报备等问题。为严肃工作纪律, 加强组织管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和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一)党代会、区委全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专题议事会及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等区委、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及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参会准备,一般不得请假。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须履行请假手续。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期间,原则上需返回参加上述重要会议活动,如无法返回参加的,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参加人员不得缺席,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通知的会议活动,副县级以上领导同志,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产业园区主要负责同志须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区委部门、群团组织向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请假;区直机关各单位、产业园区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三)会议活动期间,应自始至终参加。因紧急事项需临时请假的,须报主持人批准,并及时通知会议活动承办部门备案。

  二、完善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鹤外出(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等),须提前2天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假报备。因私出国(境)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利用公休假时间安排,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二)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党组书记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鹤外出,要向区委书记请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同时向区长请假。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鹤外出,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请假超过2天的,需向区委书记请假。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离鹤外出,要向分管区领导请假;请假超过2天的,需向区委书记请假。区直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鹤外出,要向区长请假;请假超过2天的,需向区委书记请假。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鹤外出,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请假超过2天的,需向分管本单位的区领导请假。区委各部委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区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离鹤外出,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鹤外出(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

  三、有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请假获批后,由所在单位填写《会议活动请假报告单》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见附件),留存1份存档,区委各部委、群团组织、各乡镇(街道)向区委办公室报备;区直机关各单位、产业园区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二)领导干部离鹤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外出返回后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及时销假。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须说明情况;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理。

  鹤山办〔2014〕26号《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和离鹤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会议活动请假报告单(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2.会议活动请假报告单(科级领导干部)

  3.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4.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科级领导干部)


  (附件1)

  会议活动请假报告单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会议活动

名    称

姓  名

请假事由

姓  名

请假事由

姓  名

请假事由

审批意见

备  注


  (附件2)

  会议活动请假报告单

  (科级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会议活动名称

请假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代为参加人   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请假事由

审批意见

备  注


  (附件3)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外出去向

外出事由

外出类型

出差□ 出访□ 学习□ 离岗休假□ 其他□

出发日期

月   日

返回日期

月   日

代    其

主持工作

姓名

职务

固话

手机

批准领导

意    见

填报人姓名

固话

备     注

  (附件4)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

  (科级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外出去向

外出事由

外出类型

出差□ 出访□ 学习□ 离岗休假□ 其他□

出发日期

月   日

返回日期

月   日

代    其

主持工作

姓名

职务

固话

手机

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分管区级领导意见

填报人姓名

固话

备     注

  中共鹤壁市鹤山区委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2

  鹤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  山  区   财   政   局

  鹤山人社〔2015〕3号

  

  关于转发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

  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鹤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山区财政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豫人社薪〔2014〕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

  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 2006 年工资     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基本工资: 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资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 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  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放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过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的组成。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1999〕14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1999〕15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10月31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3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产假

产假

护理假

128天

30天

  1、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98天+15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注: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男职工护理假

  护理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注: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丧葬假

  1、职工本人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葬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哺乳假

  我局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五、年假

  年假以累计工作年限为标准,享有以下权益,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日相同的工资收入。

1年≤累计工作时间<10年

5天

10年≤累计工作时间<20年

10天

累计工作时间≥20年

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等不计入年假假期,年假可在1个年度内,自由安排,不跨年安排。

  附件4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

  (科级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外出去向

外出事由

外出类型

出差□ 出访□ 学习□ 离岗休假□ 其他□

出发日期

月   日

返回日期

月   日

代    其

主持工作

姓名

职务

固话

手机

股室长

意见

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意见

联系电话

备     注

  附件5

  鹤山区住建局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           ,因                     需要请假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    )天假期,请假有效联系方式                  。

  恳请领导批准,谢谢!

  日期:

  领导批复及签字:

  附件6

  区住建局工作期间因公外出报备登记表

外出人员

外出时间

归来时间

外出原因

  注:时间具体到××时××分如:

  ××月××日9:00

  附件7

  区住建局20   年度临时加班值班登记表

  带班领导:

日期

时长

工作内容

签到

备注

  鹤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