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户口-出生登记(国外出生)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09:12 来源: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 浏览次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二、受理机构及办理时限

  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北路中段5号院2楼户政服务大厅,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三、申请条件

  河南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四、特别说明

  在国(境)外出生符合办理出生登记的前提是指该新生儿未在出生地登记过户口或类似户口、身份证效力证件,如已登记过,不能按照出生登记程序办理,应按照入国(境)落常住户口程序办理。

  姓名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进行登记,且应为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简体汉字。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出生的具体时间,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含未加入他国国籍说明;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捺印;

  (2)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居民户口簿;

  (3)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对未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国外出生子女,治安部门书面征求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意见,认定国籍;

  (5)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