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410602MB0N746336/2026-880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鹤山政办[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7月09日
发文机关: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鹤山政办〔2026〕1号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鹤山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9日18:17来源:鹤山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室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情况等,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鹤山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x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